福建鸣鸿树脂有限公司

福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鸣鸿树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982行审335号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福鼎市太姥大道15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5310990-8。
法定代表人:王怀龙,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经鼎,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鸣鸿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文渡工业园区银川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92877200。
法定代表人:伊华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福建鸣鸿树脂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小玲
审判员  谢维芳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曦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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