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3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26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土村****401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4512265J。 申请执行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4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5556.87元,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国土、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 4.本院前往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在三明市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经反馈,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在龙岩市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全祥医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生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丽 附:所引用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