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1680号
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26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奕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上郭工业小区新塘三联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楼2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606394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药业有限公司已还清拖欠的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