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3483号
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26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奕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丹龙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4793087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丹龙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赤峰丹龙医药有限公司已向其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