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路14号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0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MFH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266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16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诉材料中提供《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2份,表示系其与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签订。虽“销售合同”第6条约定“争议解决: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双方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还分别签订了《2021年度药品购销协议》《2022年度药品购销协议》(以下统称为“年度协议”),“年度协议”全面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年度协议”第十四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第14.2条约定“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再据第17.2条“每次订货所产生的甲方接受的最终订单或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如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及17.4条第二款“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的约定,“年度协议”已对争议管辖做了明确约定且被上诉人理应知晓和理解当“年度协议”的管辖约定与后续订单、销售合同的管辖约定不一致时,应适用“年度协议”的管辖约定。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起诉维权时,故意隐瞒双方签订的“年度协议”,其目的显而易见。一审法院却裁定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原告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应根据“年度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辩称,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一、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药品购销协议》和《2022年度药品购销协议》(以下简称“年度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的管辖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排除了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对管辖地的选择权,且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注意,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未对14.2条款采取足以引起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且其内容排除了原告方住所地等可供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虽然方便了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诉讼,但对于答辩人的诉讼行为造成不便利,属于极其不公平的条款。因此,答辩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协议中有关管辖条款排除了答辩人选择原告方住所地等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该格式管辖条款无效。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协议中写明,协商不成的争议只能交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且不允许更改条款,这明显排除了答辩人选择原告方住所地等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该格式管辖条款无效,被答辩人不能以此主张管辖权异议。三、答辩人提供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盖章确认的生效合同,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管辖也是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的条款,当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与答辩人提供的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适用非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答辩人对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管辖格式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应作出对答辩人有利的解释,且双方另行签订的销售合同当中针对管辖法院也有不同的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管辖也是对双方都相对公平的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答辩人认为管辖法院适用原告方所在地的约定。本案无论是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都无法改变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恶意拖欠答辩人应收账款的事实,其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实属恶意拖延法院审理和款项支付,浪费司法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和《药品购销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两份合同签订时间同一天,但管辖约定不一致,而《药品购销协议》第17.2条约定“每次订货所产生的甲方接受的最终订单或甲乙双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如有)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根据该约定,两份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药品购销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双方在《药品购销协议》第14.2条约定“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为协议乙方,其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163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