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顺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湘潭市丹祥化工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湘潭市丹祥化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丹祥化工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丹祥化工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河南开封得胜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