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59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天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61120875。
法定代表人:戴永善,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伍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21241326。
法定代表人:左新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并无不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745.1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