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596号
申请人:***(天津)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天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61120875。
法定代表人:戴永善,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伍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21241326。
法定代表人:左新盛,执行董事。
申请人普利曼(天津)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6745.10元。
本院在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执行(诉讼)保全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丹化农资有限公司的相当于人民币146745.1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