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民初2114号
原告: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贵溪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63825305A。
法定代表人:叶志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列文,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省海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石镇镇特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8726878XM。
法定代表人:莫灵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江西省海能电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素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志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