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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相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赣0681执恢344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志正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6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69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官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