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志正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
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6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69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官盱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