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68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63825305A,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志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77975336E,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二路以北、园纵六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罗少鹏,总经理。
第三人罗少鹏,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身份证号为362222197509106970,住江西省抚州市永方电源有限公司厂内。
本院在执行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罗少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自愿为江西省永方电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罗少鹏为本案被执行人;
罗少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贵溪市恒盛实业有限公司履行(2019)赣0681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素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