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1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经法官释法,其自愿服从二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