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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812行初38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第三人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淮安市淮安市,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住涟水县,该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以被告撤销原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