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812行初38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第三人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淮安市淮安市,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住涟水县,该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认定工伤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以被告撤销原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