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447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9681606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