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

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无锡新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81民初1055号 申请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4666500B,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工业集中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新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9J1T3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新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新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DM20253204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新亚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