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异1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溧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纵二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勤业路****南侧214、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利害关系人:常州**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溧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溧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本院对担保公司与**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481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江苏阳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溧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5120611.12元,并承担以5120611.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0.9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机械有限公司、溧阳***浴有限公司、溧阳***浴有限公司、溧阳欣荣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溧阳市合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阳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38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23元,由被告负担”。
因**公司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担保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481执1290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评估,2019年8月26日,江***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不动产及厂区范围内的设备、绿化、功能性设备等配套设施等资产的市场价值出具***资评报字【2019】第0018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3707391元,该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中序号40载明设备名称为模具,数量21台,购置日期2013年7月,启用日期2013年7月,原值269241元,成新率24%,净值64618元,备注为抵押物清单外。2019年10月31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公司、溧阳欣荣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及厂区内的资产发布拍卖公告,载明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及价格为2019年12月2日10时至2019年12月3日10时,起拍价为4605万元;第二次拍卖竞价时间及价格为2019年12月19日10时至2019年12月20日10时,起拍价为3685万元。2019年12月20日,常州**塑料有限公司以3703万元成交价竞得上述资产,并于12月30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被执行人**公司提出异议称,1、根据评估报告,显示21台模具的评估价仅为64618元,折合每台模具单价约3077元,该单价与餐具用模具价值较吻合,而单台马桶盖模具不论是新模还是旧模,其价值都远远超过该评估单价,且注塑模的价值比普通模具价值更高。因此,此项评估不合理,估价笼统,胡乱定价,评估说明未表明价格组成、来源及参照,更没有相关市场价格的对比作为依据。依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而本评估报告仅采用成本法,违法了法律规定。2、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说明与事实不符。异议人在2013年尚处于筹建马桶盖生产项目及厂房基础建设阶段,2014年年底才进行马桶盖项目试生产,当时仅餐具项目在正常生产,所以在2013年7月根本就没有从事马桶盖相关生产经营,更没有购置此类别固定资产。3、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说明随意草率。评估公司在2020年6月3日出具说明此项模具为注塑机用模具,紧接着6月8日又说明此项为马桶盖用模具,变更过程无任何事实依据,随意草率,违反了司法鉴定应遵循的严谨性原则。4、该21台模具不在马桶盖生产现场及评估清单内,也未在现场照片中显示,根本属于***有,属于评估人捏造错评,且该21台模具为抵押给担保公司设备清单之外的资产,因此该项资产不应在交接项目之内。综上,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部分资产(21台模具)的查封,并返还给异议人,同时撤销评估机构于2020年6月3日和6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函》。
申请执行人担保公司对此认为,1、本案实际上是异议人对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中21台模具的评估价格及模具的具体用途有异议,这一异议应由评估公司负责解释说明。2、异议人目前尚没有清偿完毕所有债务,我公司不同意解封21台模具及返还给异议人的请求。
利害关系人**公司对此认为,1、我们作为买受人与异议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法院在拍卖前应该明确资产,不应对有争议的资产进行拍卖。现在拍卖已经结束,我们作为买受人应该按照法院的拍卖清单进行交接。2、异议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应该在拍卖前提出,而不是在拍卖完成资产交接后才提出。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书送达**公司(***)。同年9月23日,本院对**(**公司委托代理人之一)形成执行笔录一份,主要内容为**代表**公司提交对评估报告的异议申请,本院告知其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期是10天,法院已等10天了,**称知道了,我把申请拿走。
又查明,2020年6月3日,江***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函》一份,内容为:“我司于2019年7月24日接到贵院案号为“(2019)苏0481委鉴字第247号”的委托,评估所属于溧阳***浴有限公司不动产及厂区范围内的设备、绿化、功能性配套设施等资产,现对现场查勘情况作出说明。该项目评估明细表中第40项涉及的抵押物清单外的21套模具为注塑机用模具,经评估人员现场盘点并由贵院和资产占有方签字确认,确定模具数量为21个”。6月8日,该评估公司又出具《情况说明函》一份,内容为:“我司于2019年7月24日接到贵院案号为(2019)苏0481委鉴字第247号”的委托,评估所属于溧阳***浴有限公司不动产及厂区范围内的设备、绿化、功能性配套设施等资产,现对现场查勘情况作出说明。该项目评估明细表中第40项涉及的抵押物清单外的21套模具为马桶盖用模具,经评估人员现场盘点并由贵院和资产占有方签字确认,确定模具数量为21个”。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早在2019年9月10日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公司,而**公司在同年9月23日提出评估异议,后又撤回。现**公司虽然针对情况说明函有异议,其实质仍然系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该异议应不予受理。同时,**公司现在并未完全清偿债务,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限于抵押财产,即只要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均可执行,不局限于执行抵押财产。故,即使**公司为该21台模具的所有权人,其要求解封并返还21台模具的请求也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溧阳***浴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任云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