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772号
申请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工业集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4666500B。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JN06-13-1地块(A、B、C、D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693455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与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