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772号之一
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工
业集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4666500B。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JN06-13-1地块(A、B、C、D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6934555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英乐斯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487元,由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