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48号
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工业集中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466650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三区23幢10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8986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76921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4963H。
负责人:秦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