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恢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74666500B,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工业集中区6号。
法定代表人:肖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3237494W,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卿,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1民初9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一、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货款354154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同时由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就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有一期未履行,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307元(已减半收取,常州乔尔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2520元,合计5827元,由常州市云阳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并于第一期付款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2019年8月5日,本院裁定(2019)苏0481执11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285827元)。
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70000元。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资金。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除自行履行的700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81民初929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金 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