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民终2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孟姜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81190243264Y。
法定代表人:殷正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嘉力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篁镇菊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2413070N。
法定代表人:洑卫良,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4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春
审判员***
审判员黄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