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303民初3446号
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高科技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万东海,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孟姜女大道800号。
法定代表人:殷正富,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联重科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