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家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詠侠。
被执行人昆山港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渔店面房1-6。
法定代表人:董建洪。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港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73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昆山港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2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3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昆山港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743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7436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昶宇
书记员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