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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36423),住所地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商纯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5801937A),住所地新昌县梅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求卫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2日受理了嵊州市铭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对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嵊州市铭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先锋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破产管理部门申报债权,本案已无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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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俞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