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执6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36423),住所地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商纯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现国,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27E079620016),住所地河北省磁县健康街**。
法定代表人:苏云生。
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24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名下银行存款,因有他案在先冻结,无法扣划;已查封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名下土地,该土地系划拨土地,,地上房屋未办理权证暂无法处置。截至2020年0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网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夸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磁县中医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24执6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