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比德生化科技公司案劳动争议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临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