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比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民申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湘市儒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良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再审申请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现找出了与**的劳动合同作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双倍工资错误;二、原审判决的请求超过了仲裁请求;三、加班工资不包括奖金,且已支付了加班工资,原审判决加班工资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与**的劳动合同没有**的签名,不能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二、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请求事项、数据与诉讼请求与在法院起诉的不同,超出部分应不予审理。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奖金,而且原审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已将发放的加班工资部分剔除,原审判决并无不妥。综上,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蓓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李峥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