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湘市儒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良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省临湘市人,住湖**省临湘市。
再审申请人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加班工资不包括奖金,且已支付了加班工资,原审判决加班工资错误;二、原审认定每月78元误餐补助为工资组成部分错误;三、原审判决742元的高温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奖金,而且原审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已将发放的加班工资部分剔除,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二、本案中的78元误餐补助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三、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不属于高温补助对象,但事实上已向**发放了两个月的高温补贴,用人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违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且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不属于高温补助对象。综上,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比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蓓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李峥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