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42277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