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0904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城东大道168号(原中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