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2170号
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原中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潇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振兴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500米邮政所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多美酵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潇洒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多美酵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