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217号
原告:陕西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1**1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8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原中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国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