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3民诉前调6533号
申请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Y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价值114667.44元的财产。某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价值114667.44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