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55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9月13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div>
原告***与被告***、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使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培源
审 判 员  刘志丹
人民陪审员  周向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