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4161号

原告: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园区二期1号路A栋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朋波,陕西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安路36号办公楼2层。

法定代表人:张伯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YUDONGCHEN,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StraubBernhardHeinrich,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博世汽车部件(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FrankScheidemantel,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鲸准时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K712/K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省鲸准时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优度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永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