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628号
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座**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核工业宏华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85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