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323民初132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桐岭镇湾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