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23民初132号
原告:杨金明,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干平,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
法定代表人:姚曙,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金明与被告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杨金明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金明负担。
审判员 黄文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