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2094号 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粘厝埔华鑫工业园。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云南省峨山县小街街道办事处***村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