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426民初395号
原告: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小街街道办小海洽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734294298F。
法定代表人:董瑜,男,1973年8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向金,男,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释文,女,1995年8月18日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昆钢奕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程家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2746935B。
法定代表人:彭利昌,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玉,女,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与被告楚雄昆钢奕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向金、张释文,奕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奕标公司支付宏峰公司水泥熟料款3772667.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熟料买卖合同》、2016年12月25日签订《熟料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宏峰公司销售水泥熟料给奕标公司,销售完毕后据实结算。截止2017年1月底,宏峰公司共向奕标公司销售水泥熟料54145.84吨,销售价款总额为11463722.70元,已收货款7691055.60元,尚欠水泥熟料款3772667.10元。2017年10月25日,双方就拖欠款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奕标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欠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奕标公司承认宏峰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奕标公司承认宏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楚雄昆钢奕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款3772667.1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2元,减半收取计18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楚雄昆钢奕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