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426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宏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4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告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5393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157元(利息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未履行的费用57609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11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汇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峨山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也无异议。鉴于上述事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云0426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荣红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矣家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