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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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014号
原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节能环保产业园A2栋12、13楼。
法定代表人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金能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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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