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20656号 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栖凤路486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1栋10层10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2450号节能环保产业园A2栋12、13楼。 法定代表人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青源公司)诉被告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青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崇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青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担保金50000元; 2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就开展公共卫生检测业务合作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内原告寻找提供客户,被告负责在营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为原告接洽的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合作协议》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用于乙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办公使用”,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款约定:“乙方接洽的相关检测业务甲方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每天按真实合同的千分之一进行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守约方同时也可以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合作担保金50000元。之后,原告为履行合同,更是积极寻找有检测需要的客户交被告出具检测报告,但被告出具几份检测报告就不再接受检测业务,也拒绝提供办公场所给原告,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已接洽的大量业务也不能完成。虽经原告多次联系沟通,但被告还是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实属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合作担保金并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不按协议约定提供场所和对原告接洽的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根本违约,但经原告多次联系并发函沟通,却一直拒不理会,故原告诉诸法院。 被告崇德公司辩称,一、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首先,被告自签订合同后,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 3 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截至目前双方合作业务共计签订委托合同6个,被告均按约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了检测报告,并按合同约定将相关分成支付给原告,不存在无故对原告接洽的业务拒绝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其次,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就配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被告的办公场所录了指纹,且被告的办公场所一直都在,而原告自己不去办公,不能归责于被告。综上,被告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且退还条件未成就,被告无须退还合作担保金。该合作担保金的性质和作用就是保证原告会按照约定履行三年的合作期,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业务指标。如果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或满足双方合同中第三条约定的退还条件,被告会依约退还保证金。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保证金不应当退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⑵项的约定“合作担保金按如下约定退还:在每年完成既定业务指标的前提下采取第一年退还30%(年60万合同额的业务指标),第二年退还30%(年80万合同额的业务指标),第三年退还40%(年合同额100万的业务指标)的退还机制,三年累计达到240万营业收入,合作担保金于合同期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全额退还给乙方,若继续合作另行商定后续事宜”。而自2020年3月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至今,共计完成合作业务合同额74300元,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第一年退还30%担保金的退还条件,也未达到三年累计240万营业收入全额退还的条件。因此原告的合作担保金的退还条件未成就,即使双方解除合同,也因原告未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致使合同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无须退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崇德公司(甲方)与湖南华深计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湖南华深计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更名为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一条:承包内容和原则1、乙方作为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公共卫生检测合伙人,对公司的开展的公共卫生检测相关全部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负责。2、乙方合作期间,只限从事崇德检测营业执照内所允许的公共卫生检测相关经营活动。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三年(合同起止时间以甲方申请到公共卫生检测资质起三年有效),合作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限。第三条费用支付及支付期限1、在合作期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作担保金50000元。2、乙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1项向甲方支付合作担保金,甲乙双方经营过程中应按照如下约定支付业务分成款。⑴、合作期间,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实施公共卫生检测(含公共场所检测、洁净环境检测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在双方共同根据湖南市场行情制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收费,在扣除因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固定采样检测成本、税费及项目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实得净利润,按照甲、乙方各占50%的比例予以分成;分成时间为:每月15日前就上月已完成且100%已回款的合同项目进行结算,如延期支付每超过一天按合同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连续延期超过一个月未支付的本合同解除,甲方按双倍退还合作担保金。⑵、合作担保金按如下约定退还:在每年完成既定业务指标的前提下采取第一年退还30%(年60万合同额的业务指标),第二年退还30%(年80万合同额的业务指标),第三年退还40%(年100万合同额的业务指标)的退还机制,三年累计达 5 到240万营业收入合作担保金于合同期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全额退还给乙方,若继续合作另行商定后续事宜。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合作期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缴纳国家职能部门的各种税费,甲方提供一间办公室用于乙方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办公使用,乙方在甲方场地办公人员为乙方公司员工,由乙方自行负责监督、管理,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隶属关系。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10、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并承担在合作经营期内自行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在合作期内,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开展甲方资质(公共卫生检测类)认可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甲方不再寻求其他第三方合作。4、乙方接洽的相关检测业务甲方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每天按真实合同的千分之一进行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5、甲方若两个月之内未取得公共卫生检测和净化工程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全额退还乙方合作担保金。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守约方同时也可以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告支付合作担保金5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办公室。被告自2020年7月后未再出具检测报告。2021年9月30日,原告委托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作出律师函,称:“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华深计量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贵司与委托人的合同纠纷事宜。本律师经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并在核实有关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郑重向贵司致函如下: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 6 材料,可以确认如下基本事实:2020年3月贵司与委托人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就开展公共卫生检测活动进行合作,合作期内委托人寻找提供客户,贵司负责在营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3月19日委托人依约向贵司支付了保证金50000元。《合作协议》第五条第4项约定,乙方接洽的相关检测业务甲方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但双方合作几次后,贵司无故拒绝对委托人接洽的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也一直未退还保证金。为此,委托人曾多次向贵司主张权利,但至今未果。本律师认为,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贵司无故拒绝对委托人接洽的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贵司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有鉴于此,本律***托人授权,特函告贵司自收到本律师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退还合同保证金50000元整并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元或联系本律师协商处理相关事宜。”被告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该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律师函、EMS邮寄单据、物流信息截图及当事人**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天青源公司与被告崇德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 7 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被告约定,被告提供一间办公室用于原告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办公使用,原告接洽的相关检测业务被告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办公室,且被告自2020年7月后未再出具检测报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原告主张解除《合作协议》的律师函,故原告天青源公司与被告崇德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担保金5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作担保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 二、被告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担保金 8 50000元; 三、被告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天青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元,被告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