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13034号
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杜贝斯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杜贝斯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