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8237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714842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聊城沃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昌润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334300097F。
法定代表人:***。
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沃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聊城沃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510.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聊城沃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5352.5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有一辆鲁P×××××大众牌汽车。2018年11月27日,本院向聊城市东昌府区车辆管理所核实,该车辆已过户。
3、2018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5、2019年2月14日,本院第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
6、2019年3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9年3月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05352.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