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5896号
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71484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邦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