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562号
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71484243,住所地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宇量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8434603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路158号5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宇量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苏州宇量电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