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330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714842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工业园区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6YG3C。
责任人:***。
被执行人: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环村西路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96082R。
法定代表人:***。
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威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广州源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066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8月13日、2020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除此外,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0年12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6、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0年1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606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