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2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3537W。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华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8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8380104H。
关于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45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广州华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39905.9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车辆。经向相关房管部门查询,我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并变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办公设备和材料等,该批资产于2018年8月28日10时至2018年10月28日10时的拍卖中由东莞恒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6T2W03)以最高应价胜出,成交价格为169442.56元。由于最终变卖成交价尚不足以清偿工人工资,故无法对本案的案款进行清偿。另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2执3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