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财保16号
申请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靖。
申请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6211.05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19年9月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所开立账户
(账号:110060224018000377189)中的存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一十一元零五分。
案件申请费三千一百五十一元,由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潘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